12月30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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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U0 D: R- b8 F& {- i中午1点左右,有警员带着一位中年女士陈某来认车。陈某一眼就认出了此车正是自己昨日被盗的自行车。据该陈姓女士描述,此车是她在11月上旬新买,自买后便停放在自家社区大院的单车棚中。本来几乎每天都骑此车上下班,但在29日早上7点,她出远门办事,自行车也如常停放在单车棚中,并上了链条锁;之后自己直到夜晚10点半才回家,经过单车棚时,却发现车子已被盗,链条锁也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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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即派人到陈某所住社区的调查,详细询问过单车棚附近的住户和经常路过单车棚的人,但无人目击自行车何时被何人所盗。另外,警方暂未告知陈女士此车涉及什么案件,而且当时仍继续把此车作为证物扣留,陈女士亦以“无理扣留居民财产”为由,拒绝向警方提供进一步合作,于当日下午将近3点时离开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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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 m/ E( H, @3 @2 D7 ~陈女士现年45岁,身高160左右,身体偏瘦,有轻度甲亢,未婚,单身独居,在市属某话剧团工作。她所住社区离案发现场约有四个街区那么远(打个比方,案发现场的位置属于XX八路的路尾,而陈某所住的社区属于XX四路的路段),从陈某所住地出门走4~5分钟就有地铁站,然后搭两站(10~15分钟)就能到达XX八路站,出站后再走约10分钟路程就是废品处理厂的位置。但如果骑自行车从XX四路到达案发现场,车速再快,至少也要20分钟,若普通车速的话起码也要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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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5点多,相关调查人员报告,根据“X军二”的字样,已查到死者的内衣裤的来源——该内衣裤原来是我市军区附近某亲属开设的招待所在每个客房内发放的备用衣物,非一次性,但用户可带走,衣物费用已包含在房租内,招待所也会定期更换或补给。经查问招待所管理员王女士,她说的确有一名已办了退房手续的住客过夜未归。- I! v7 d J: d% I( c
# E C0 }( N+ b$ e据王女士所说,该名住客在半个月之前入住该招待所,署名是“冯某某”(登记入住时对照过身份证),白天不时会外出,夜晚一般都会回来过夜;但在29日傍晚6点左右外出,之后一直未归——此名冯姓住客在28号下午就已经结算了房钱(28号深夜11点也有回来过夜),本来应该在30号下午退房,但自从29号傍晚外出后,直到30号晚上仍也不见人回来。30号早上,王女士曾经用备用锁匙开门进房查看,发现房间内还有少量行李,似乎冯某外出时并未真正打算离开招待所。王女士没有向警方报告住客失踪的理由是——她见冯某已付房钱,而且只是一夜未归,行李尚在,便估计他迟早也会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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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立即进房取证,在房间内发现冯某的少量行李(一个小型提箱和两个硬纸带,内有方便食品和一些日用品),在地面、床上、沙发上、行李上、厕所(含洗浴间)内取得大量指纹和皮屑毛发等生理证物。% f9 n; \ E" ?- M) J!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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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局后,我们把在招待所房间所采得的生理证物与在凶案现场采得的生理证物作对比,以下是对比结果:
/ S* I4 H. w& |5 z0 U指纹:房间各处采到18种,行李上有4种,自行车的车把上有3种,烧剩衣物残片(除运动服)上有2~3种,运动服残片上有7种。——在这几个类别当中,都有一种共有的指纹,也就是说这种指纹在以上两地的各种证物上都有出现。
1 N9 P2 I6 @9 w9 v* {% y5 _毛发皮屑:房间各处采到8种(注:打扫房间时,毛发皮屑容易被清理,但指纹不容易),行李上只有1种,烧剩的衣服残片上(除运动服)有2种,运动服上有3种。——在这几个类别当中,也都有一种共有的毛发皮屑。(通过DNA检验对照确定)6 V3 [: B: V1 F' |6 [6 y2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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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指纹和毛发皮屑的对照,我们当时便初步认定,尸体有99%的可能就是冯某某,于是马上派人去查这个人的资料和经历背景;但有调查员仍提出异议,说有1%的可能并不是冯某某,而是曾经在冯的房间住过、并且用过冯的衣服的另一个人——此点在我小弟的前篇纪实中也有人曾提出过,后来小弟也专门向我讲过,不过当时我们大多数人仍然决定先着手查清冯某的背景资料(特别看看是否有指纹纪录)再作最终确认。, z# r7 G' U* d5 q; R*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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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局后已是晚上9点多,众人休息片刻,在10点再开讨论会,总结归纳一下本日线索,并讨论下一步的调查方向。深夜12点散会,不过最终结果仍未达成,于是决定明天一早再讨论。散会后,我再给小弟放了一些消息,让他明天中午再找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