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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写了——结案!——有疑问者请看第4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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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写了——结案!——有疑问者请看第42楼。

亮爷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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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21 17: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不写了——结案!——有疑问者请看第42楼。

前篇是我小弟写的,不过他已经不会再出现了。* B8 z, q/ M. Q9 P- J2 n- q
请看:https://www.chinaavg.com/read.php?tid=1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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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0 {/ L2 y  C! J+ w  @! i7 e1 g我就从发现尸体当日写起吧,不过,我文字不太好,而且也不懂写小说,大家将就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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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H8 y* I9 P% o. M2008年12月30日:+ n! }; K! b1 W% {/ l+ P

; U) N! Z. {4 z上午8时28分,我分局接到一老年妇人报案:在城郊某河的防汛堤上发现一句被毁容的尸体。我分局人员及法医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的时间是9时10分左右。# X8 \! D, Z: Y7 l; u
该名老妇人是住在对岸某住宅区的居民,退休职工,每朝7~8时都会沿着该河的两岸晨跑,路线一般是呈“回”字形(两边河岸加上下两条桥,防汛堤是河岸的其中一段): S1 w! a* I( q9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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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尸体的这边岸,离河最近的是一座市属的废品处理站,离防汛堤约有40米距离,附近并无住宅区,仅有一些自搭建的民房;发现尸体当时,该处理站尚未上班(处理站上班时间是早上9点~下午6点,门卫隔日换班而且早晚交叉守门)。而河的另一边岸,离河约10米处是一条2米宽的绿化带和一条8车道的快速干线。最近的住宅区“XX庭院”离河约有100米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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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o8 i* j+ F+ N0 C7 n尸检状况:死者为一中年男性,推断年龄为35~40岁;尸体被发现时呈仰卧状,全身赤裸,头部正面(包括牙齿、眼球、面部骨骼)全部被破坏粉碎,面目无法辨认;脑组织亦被严重损毁;后头盖骨亦碎裂成几块,但由于骨膜未被破坏,基本还保持拼合形状。尸体头部下方有大滩已干血液,颈部有一明显勒痕,而且双手十指均被灼烧至皮下组织,指纹被完全破坏。除此之外,尸体各部没有明显外、内伤或外科手术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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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2 b' N1 W8 ^7 C法医判断:死亡时间推定为10~12小时,即29日晚上20~22时。颈部勒痕为致命伤,所用凶器材质初步估计为棉质外皮、内包韧性芯材的导线、绳索或货物绑带一类。破坏面部的凶器可能为有一定重量(但不会太重)而表面尖锐或凹凸不平的金属或岩石(当日已叫相关人员在附近河段搜索打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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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情况:距男尸约100米远处有一垃圾场,场内发现一个生满锈的小型薄铁圆桶,桶内有一堆被烧过、但尚未烧完的衣物残片,包括一套灰色旧西装西裤、一件褐色毛衣、一套蓝色的旧运动服、内衣裤和鞋袜,在衣物残片上发现死者血迹及两种以上不同指纹,但在蓝色运动服上发现的指纹种类却与其他衣物上的有明显不同。另外,距离暴尸现场约30米处的某桥桥墩下还有一辆倒在地上的自行车,外观新净,车上有登记编号,但车胎已被尖物扎破放气(在车胎上有细微孔洞),从车把、车身和脚踏上都采到两种以上的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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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j- j5 a, b& ~4 C现场分析:桶内的衣服基本可以被认定为是死者的衣服,但蓝色运动服仍不确定,有可能是凶手留下的(没人会同时穿西装和运动服的)。还有,桶内发现的内衣裤上均印有“X军二”的细小字样,当日我已派警员根据此字样去调查衣服的来源及死者住处。另外,现场发现的被弃自行车目前还未能确定是否由死者自己骑来,不过调查人员当时都偏向于相信是死者的车或偷来的车,并已经派人查找车辆编号所属用户。2 N# D' V  o- h+ T, z5 v

/ o  I& R: o# h" n+ V目击者情况:除30日早上的尸体发现者之外,当日尚未找到有29日晚的其他目击者。处理厂的职工(包括29、30日的门卫)也无人知情。9 {- e" e" j3 |' ?3 L3 L&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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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y& p8 O" i' r
' J# v! e' E. X! d0 ?; s4 c! y当日下午,小弟过来问我“拿料”,我当时有选择地告诉了他,不过现在我基本上都写出来了,大家可以对比一下我写的和他写的有什么不同。当时不把一些重要情报告诉他(我也知道他会在论坛上开帖讨论),是由于警方自有警方的考虑,在调查未确定的线索期间一些重要情报需要保密(不过现在已经基本不需要了)。6 q/ Q8 K6 g+ @1 o! q, O
( b* Z8 P8 s2 e& X
今天暂时先写到这里,大家有兴趣看的话我才继续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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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21 18:40 | 只看该作者
坐沙发看双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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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21 20:59 | 只看该作者
小弟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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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21 21:05 | 只看该作者
昏。。。。。。还要继续肥皂罪案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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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1-21 22:03 | 只看该作者
LZ的小弟被管理员禁言了
$ i: y) g" _+ l: R% u5 S
0 m  F- R$ b& s7 z/ y7 q现在已经人格分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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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爷 该用户已被删除
6#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 23:46 | 只看该作者
12月30日续:
" A$ D& c. c! L/ N
  b: Q+ M- w6 @/ a( M中午1点左右,有警员带着一位中年女士陈某来认车。陈某一眼就认出了此车正是自己昨日被盗的自行车。据该陈姓女士描述,此车是她在11月上旬新买,自买后便停放在自家社区大院的单车棚中。本来几乎每天都骑此车上下班,但在29日早上7点,她出远门办事,自行车也如常停放在单车棚中,并上了链条锁;之后自己直到夜晚10点半才回家,经过单车棚时,却发现车子已被盗,链条锁也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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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 ]  ]  x7 M' s" |$ A我们当即派人到陈某所住社区的调查,详细询问过单车棚附近的住户和经常路过单车棚的人,但无人目击自行车何时被何人所盗。另外,警方暂未告知陈女士此车涉及什么案件,而且当时仍继续把此车作为证物扣留,陈女士亦以“无理扣留居民财产”为由,拒绝向警方提供进一步合作,于当日下午将近3点时离开我局。/ K% t; s3 b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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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现年45岁,身高160左右,身体偏瘦,有轻度甲亢,未婚,单身独居,在市属某话剧团工作。她所住社区离案发现场约有四个街区那么远(打个比方,案发现场的位置属于XX八路的路尾,而陈某所住的社区属于XX四路的路段),从陈某所住地出门走4~5分钟就有地铁站,然后搭两站(10~15分钟)就能到达XX八路站,出站后再走约10分钟路程就是废品处理厂的位置。但如果骑自行车从XX四路到达案发现场,车速再快,至少也要20分钟,若普通车速的话起码也要半小时。. y5 @8 G" H4 J6 E) q/ `

2 y6 w( K5 W$ ?/ \" k/ E- }下午5点多,相关调查人员报告,根据“X军二”的字样,已查到死者的内衣裤的来源——该内衣裤原来是我市军区附近某亲属开设的招待所在每个客房内发放的备用衣物,非一次性,但用户可带走,衣物费用已包含在房租内,招待所也会定期更换或补给。经查问招待所管理员王女士,她说的确有一名已办了退房手续的住客过夜未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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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5 |+ F4 Z据王女士所说,该名住客在半个月之前入住该招待所,署名是“冯某某”(登记入住时对照过身份证),白天不时会外出,夜晚一般都会回来过夜;但在29日傍晚6点左右外出,之后一直未归——此名冯姓住客在28号下午就已经结算了房钱(28号深夜11点也有回来过夜),本来应该在30号下午退房,但自从29号傍晚外出后,直到30号晚上仍也不见人回来。30号早上,王女士曾经用备用锁匙开门进房查看,发现房间内还有少量行李,似乎冯某外出时并未真正打算离开招待所。王女士没有向警方报告住客失踪的理由是——她见冯某已付房钱,而且只是一夜未归,行李尚在,便估计他迟早也会回来。1 Z4 }/ Y$ U. V8 o  \# q+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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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立即进房取证,在房间内发现冯某的少量行李(一个小型提箱和两个硬纸带,内有方便食品和一些日用品),在地面、床上、沙发上、行李上、厕所(含洗浴间)内取得大量指纹和皮屑毛发等生理证物。& r: P# t: i# a5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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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局后,我们把在招待所房间所采得的生理证物与在凶案现场采得的生理证物作对比,以下是对比结果:# W1 n" F+ Y( \  {7 d* z
指纹:房间各处采到18种,行李上有4种,自行车的车把上有3种,烧剩衣物残片(除运动服)上有2~3种,运动服残片上有7种。——在这几个类别当中,都有一种共有的指纹,也就是说这种指纹在以上两地的各种证物上都有出现。# O; ?- [3 v; i6 Y8 f8 b
毛发皮屑:房间各处采到8种(注:打扫房间时,毛发皮屑容易被清理,但指纹不容易),行李上只有1种,烧剩的衣服残片上(除运动服)有2种,运动服上有3种。——在这几个类别当中,也都有一种共有的毛发皮屑。(通过DNA检验对照确定)/ M4 g1 a5 i) {0 J+ Z( x

6 a  l& k) O( U) X) T根据以上指纹和毛发皮屑的对照,我们当时便初步认定,尸体有99%的可能就是冯某某,于是马上派人去查这个人的资料和经历背景;但有调查员仍提出异议,说有1%的可能并不是冯某某,而是曾经在冯的房间住过、并且用过冯的衣服的另一个人——此点在我小弟的前篇纪实中也有人曾提出过,后来小弟也专门向我讲过,不过当时我们大多数人仍然决定先着手查清冯某的背景资料(特别看看是否有指纹纪录)再作最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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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局后已是晚上9点多,众人休息片刻,在10点再开讨论会,总结归纳一下本日线索,并讨论下一步的调查方向。深夜12点散会,不过最终结果仍未达成,于是决定明天一早再讨论。散会后,我再给小弟放了一些消息,让他明天中午再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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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1-22 17:0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我支持你挑战多重人格的极限!
0 L5 f0 g, d: R6 x& h. w) D7 n
/ J9 U& [8 Y  w. F' O* O- {继续啊,不要轻易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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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1-22 17:21 | 只看该作者
这种创作手法很先进,看故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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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1-22 18:05 | 只看该作者
怎么越来越像闹剧了啊 [s:3]  [s:3]  [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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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爷 该用户已被删除
10#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 19:08 | 只看该作者
多重人格什么意思?电影动漫看多了吧?我当差近十年,未见过现实中有这样的案子。; f' t3 l9 I" }3 I) A: c
7 t1 \9 o% `$ w) f% `2 w; F
多重人格者,也就是精神分裂者,在人群中所占比例只有不到百分之几,这类人一般都有自残或自杀的倾向,绝少会去杀人犯案。如果有罪犯说自己有多重人格,那我可以肯定他/她101%都是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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